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变更与补办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变更与补办 第三十九条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应当填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附件10的要求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说明。原注册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