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发生下列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
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
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
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
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代理人改变;
售后服务机构改变。
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
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
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
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代理人改变;
售后服务机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