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医疗器械的重新注册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医疗器械的重新注册 第三十六条 申请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应当填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附件4、附件5或者附件7的相应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重新注册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