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医疗器械的重新注册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医疗器械的重新注册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 型号、规格; 生产地址; 产品标准; 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产品适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