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

型号、规格;

生产地址;

产品标准;

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产品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