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医疗器械的重新注册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医疗器械的重新注册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册。逾期办理的,重新注册时应当对产品进行注册检测。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