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医疗器械注册检测 第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医疗器械注册检测 第九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经检测符合适用的产品标准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目录另行发布。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