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出具不真实数据和虚假结果的检验报告,不得有以下行为:

与其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委托方或者利益相关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

从事检验活动之外或者参与与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

泄露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医疗器械;

其他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