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五章 报告与记录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报告与记录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技术记录、质量管理记录、合同以及标准等涉及检验工作的文件管理制度,并有确保存档材料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档案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检验工作追溯需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