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承担评价性检验、风险监测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其他委托检验任务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实施有针对性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任务委托部门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和提交结果,不得事先告知被抽样单位有关检验和结果等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数据结果,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数据。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