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七条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复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规定开展复检工作,并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复检结论。如无正当理由,检验机构对复检申请或者委托不得推诿。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