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平台,采取公开的方式,公布已获得的检验资质认定、检验能力及范围、工作流程和投诉渠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