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组织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的培训及资格评定,建立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专家库;
受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评审;
组织或委托对资格认可后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监督和复审。根据监督或复审结果做出维持认可、限期改正、撤销认可或变更认可范围的决定;
受理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工作和对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申诉。
组织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的培训及资格评定,建立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评审员专家库;
受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评审;
组织或委托对资格认可后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监督和复审。根据监督或复审结果做出维持认可、限期改正、撤销认可或变更认可范围的决定;
受理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工作和对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