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申请方商定现场评审时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并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申请方。如申请方对评审人员有异议时,应及时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是否调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调整后的执行现场评审人员名单、评审日期及有关事宜通知申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