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申办者应当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实施监查和核查,并会同研究者定期进行安全性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