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