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