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