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