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