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实施召回的原因;

调查评估结果;

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召回的预期效果;

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