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实施召回的原因;
调查评估结果;
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召回的预期效果;
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实施召回的原因;
调查评估结果;
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召回的预期效果;
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