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有关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