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