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