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年)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年) 附件: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略,详情请登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 第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