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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年)
  3.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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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年) 附件: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略,详情请登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

第十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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