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关要求,按照附件格式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开展现场检查以及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时限。鼓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