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八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八十四条 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至少包括临床试验概况、临床一般资料、试验用医疗器械以及对照用医疗器械的信息描述、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以及处理情况、方案偏离情况说明等,并附病例报告表。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