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八十三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八十三条 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要求,验证或者确认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完成临床试验报告。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含各分中心的临床试验小结。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