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五章 伦理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伦理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至少由5名委员组成,包括医学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其中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非医学专业委员中至少有1名为法律工作者,1名为该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人员。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评估和评价该项临床试验的科学、医学和伦理学等方面的资格或者经验。所有委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准则和相关规定,并遵守伦理委员会的章程。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