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三章 受试者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受试者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不得夸大参与临床试验的补偿措施,误导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