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暂停新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试验机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检查发现试验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试验机构备案的,或者存在缺陷、不适宜继续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所在地省级局报国家局,由国家局取消其试验机构或相关试验专业的备案信息,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