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试验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缺陷自行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省级局应当纳入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