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检查机构自收到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综合评定报告,并及时报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机构审核时,可对缺陷项目和现场检查结论进行调整。对缺陷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意见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整改报告提交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对于待整改后评定的,检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综合评定报告报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计划尚未完成或者整改不充分,检查机构评估认为存在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的,可以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暂停新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风险控制措施的意见,待整改效果确认后再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