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检查机构建立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以及需要采取暂停新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措施的,应当与试验机构进行沟通,试验机构有异议的可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