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缺陷项目清单后对缺陷项目迅速进行整改,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给检查机构。

整改报告包含缺陷成因、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评估等内容;对无法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作为对应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列入整改报告。被检查机构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检查机构。

被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发现的缺陷主动进行风险研判,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涉及试验项目的缺陷应当及时与相关申办者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