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留存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