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确定检查时间后,检查机构原则上在检查前5至7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有因检查除外。国家局检查机构实施的试验机构检查,应当同时通知被检查机构所在地省级局。省级局应当选派1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协助检查工作,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等及时报告省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