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章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内容、风险分析评价报告和统计资料等是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械的依据,不作为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