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测机构报告。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