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相关制度,配备相应监测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