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