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持有人采取的控制措施不足以有效防范风险的,可以采取发布警示信息、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要求其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组织开展再评价等措施,并组织对持有人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