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持有人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医疗器械,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暂停销售和使用;
实施产品召回;
发布风险信息;
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自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修改说明书、标签、操作手册等;
改进生产工艺、设计、产品技术要求等;
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
按规定进行变更注册或者备案;
其他需要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与用械安全相关的风险及处置情况,持有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