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第三节 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第三节 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七条 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群体不良事件涉及的持有人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群体不良事件涉及的境外持有人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包括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产品质量状况、生产过程、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