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第三节 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 第三节 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监测机构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5日内,根据调查情况对产品风险进行技术评价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