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