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医学装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废处置: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