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