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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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