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属于国家秘密的;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卫生行政部门等安排,参加评审、调查、鉴定等活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本人不同意公开其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