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

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

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

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

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医疗服务中的便民服务措施;

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